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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8-08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 ﹝ 202 4 ﹞ 52号),经研究对《“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内财建 ﹝ 2022﹞1 116 号 )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 5 年 8 月 8 日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 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我 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管理,促进农村客运 (含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含城市公交、巡游出租 汽车 ) 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按照《 财政部 、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建 〔 2022 〕 1 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 2024 〕 52 号) 要求,紧紧围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补资金,是指“十四五”时期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十四五”时期 该项 资金转移支付性质不变,五年一个政策周期不变,相比“十三五”时期变化的是资金数额根据各盟市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组成。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补贴直接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和 巡游 出租 汽 车 司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 涨价补贴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出租车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研究提出转移支付项目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下达、拨付资金,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四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费改税补贴

第五条“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至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至巡游出租汽车司机,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其中:农村道路客运 ( 含公交化运营 的 农村燃油公交车 ) 补贴资金中费改税部分按各盟市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及实际运营里程占全区比例分配;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部分按各盟市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数量占全区比例分配;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部分按各盟市巡游出租汽 车 实际运营里程占全区比例分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活动,服务方式包括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和预约响应等。农村道路客运车辆须纳入“自治区农村客运监管服务平台”接受运营安全监管,未接入平台的不予受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申请。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 农村水路客运,是指除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外的农村水路旅客运输 以及农村渡运。农村水路客运 经营者 取得补贴必须符合如下 条件:从事农村水路旅客运输 的经营者,应具有合法有效的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船舶 应具有 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 从事农村渡运的 经营者,应持有 有效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渡口设置文件,渡口船舶应持有合格的 《 船舶检验证书 》 和 《 船舶登记证书 》。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 车司机,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

第三章 农村客运涨价补贴

第九条 为保证农村道路客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十四五”时期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 40% 按照各盟市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及实际运营里程占全区比例分配,直接发放 给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补贴对象参照费改税资金发放范围确定,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

第十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 60% 由自治区统筹,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其中 :对 获得“国家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县”的旗县 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其余补贴 资金 按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的通知 》(交办财审﹝ 2022 ﹞ 65 号)考核各盟市的结果,以及各盟市农村客运车辆(含公交 化运营 )占比进行分配。盟市 农村客运车辆 30 辆以下的,不参与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考核分配 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符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型的车辆购置补贴,县级客运站拓展货运物流、邮政快递、电商、旅游等综合服务功能,苏木乡镇客运站 拓展客运乘车、商品售卖、物流配送、邮件快件寄递、农资供应、新能源车辆充电、汽车维修等功能,农村客货邮信息化系统建设改造,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升级改造,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以及购买“自治区农村客运监管服务平台”服务。考核分配 资金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十 二 条 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水路客运发展和水路运输安全保障,按照 运营效率 、 服务质量 、 安全运营和主体责任四 个方面 指标 考核分配。

运营效率 主要考核 适龄船舶 使用、船舶使用 新能源或清洁能源 等 情况 ; 服务质量 主要考核制定 管理制度 、公司化运营等情况; 安全运营主要考核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设施更新改造及制度落实 、 安全 生产、 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 、船舶实现 动态监控 等情况; 主体责任主要考核 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 地方财政投入 、 工作计划制定 、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制定等情况。

第 四章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

第十三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 资金中 涨价补贴 主要 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其中,每年给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 500 万元专项奖励资金 ; 每年给予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 300 万元专项奖励资金。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的 30% 用于支持巡游出租汽车加快电动化;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 的 70% 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及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 资金中 涨价补贴 的 30% (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由自治区统筹,主要 考核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更新或新增巡游出租汽车中新能源车辆比例等情况,用于支持巡游出租汽 车 电动化 、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购置、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专用 充 换电站 (桩) 建设和运营、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年度绩效评价,以及购买相关服务,包括: 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购置和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 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线上申报审核、 新能源巡游出租 汽 车和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行监测。

第十五条 城市 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的 70% (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及推广应用。

( 一 ) 考核各盟市中心城区新能源公交车占比。其中: 盟市所在地中心城区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为 100% 的盟市给予 300 万元/ 年专项奖励; 100% >推广率 ≥90% 的盟市给予 200 万元/ 年专项奖励; 90% >推广率 ≥80% 的盟市给予 100 万元/ 年专项奖励。

( 二 ) 考核各盟市 年度 更新新能源公交车比例。2021 年起,对于盟市中心人口超过 100 万,年度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超过 30 台,且 年度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为 100% 的盟市给予 300 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于盟市中心人口超过 50 万不足 100 万,年度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超过 20 台,且 年度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为 100% 的盟市给予 2 00 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于盟市中心人口低于 50 万,年度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超过 1 0 台,且 年度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为 100% 的盟市给予 1 00 万元的专项奖励。

(三) 扣除 上述 专项奖励资金后,对 我区 新能源公交车 给予运营补贴,单车补贴金额= 自治区应分配 新能源公交车 运营补贴总额 单车年度运营标台里程(单车 实际标台 单车 实际运行里程 )/ 全区年度总运营标台里程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 六 条 本办法所称 新能源巡游出租 汽 车,是指 充 ( 插 ) 电或充 换电兼容模式的纯电动汽车。更新后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其经营权期限重新确定为一个完整周期。

第十 七 条 本办法所称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专用 充 换电站,是指在固定场所集中有偿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提供 充 换电服务的设施,日均服务能力应达到一定车次,并配备维修、运营等专职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

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合计最高补贴 150 万元,其中:建设补贴以换电站实际功率核定,按照 800 元/ 千瓦的标准补贴,最高补贴 50 万元;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自购电池以电池容量核定,按照 300 元/ 千瓦时的标准补贴,最高补贴 100 万元。

申请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补贴,以及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购置补贴,辖区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数量与当地服务的车辆(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和其他社会车辆)比例在 1:150 以内。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年度运营补贴,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交通运输厅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另行发文对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年度考核标准和方式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 新能源巡游出租 汽 车 和专用充换电站运行监测 平台,是指对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专用 充 换电站,进行数据采集与监测,立场公正,具备公共政策服务能力,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数据互联互通。

第十 九 条 本办法所称 新能源公交车,是指 采用 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共交通车辆。车辆为出厂新车,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监管

第 二十 条 申报流程。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通知时间,将本盟市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及 运营 数据汇总报送至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核实,最终确定拟补贴的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在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5 日以上,对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交通运输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财政厅,财政厅按照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分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第 二十一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单位)和下级地区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 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 资金调整使用范围按规定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 结转结余 资金 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二 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补助资金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各盟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补贴档案,将具体的补贴名单、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兑付时间、签收手续等材料汇编成册,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 三 条 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评审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 四 条 申报补贴资金的经营者,不得将资金用于 建设 楼堂馆所、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一般性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一经查实,取消“十四五”期 间 申报资格,并严肃追责。

第二十 五 条 按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交办财审﹝ 2022 ﹞ 65 号),交通运输厅每年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抄送财政厅,并将评价结果 与资金补贴 分配 挂钩。

第二十 六 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负财会监督主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部门财会监督职责。

第二十 七 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违规分配、虚列支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八 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 、 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建〔 2022 〕 1116 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道路客运和水路客运发展考核细则> 的通知》(内交发〔 2023 〕 331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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